移民方针

发布时间:2018-03-03 浏览次数:

三峡移民数量之巨史无前例,加之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移民成为三峡工程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工程成败。在三峡移民工作中,国家确立了“开发性移民”方针,在移民搬迁过程中,实行产业、产品、所有制结构调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以确保移民的长期生产和生活得到科学合理的保障,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全面提高移民安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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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与世界著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对比


“开发性”移民方针的提出与特征

开发性移民方针是在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水库移民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 是我国水库移民的一项重大改革,被正式写入《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移民安置工作, 统筹使用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大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并为三峡库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1)以开发资源、发展经济为重点    主张通过开发库区经济和自然资源,广开就业门路,实行产业、产品、所有制结构调整,多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安置移民。

(2)系统工程观      强调枢纽工程、库区建设和移民安置的整体性、一致性,主张工程效益共享。

(3)可持续发展观      突出移民安置的长远目标是安置区环境的良性循环、社会的长治久安。

(4)超前观      强调 “在移民中发展,在发展中移民”。

(5)力图为高起点安置移民创造条件    移民搬迁后,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生活安定,经济上自力更生,生活水平至少达到或超过搬迁前水平。


八年移民试点及六条基本经验

为探索解决三峡工程移民搬迁安置的新路子,1985-1992年在库区连续进行了八年的开发性移民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开发性移民方针,成为确保三峡水库移民顺利进展的根本保证。

(1)总结了开发性移民方针。

(2)总结出移民安置的“六个先行”。

(3)要早动手、早投入,力求移民有步骤、有节奏地均衡进行,这是保证工程及时发挥设计效益的先决条件。

(4)探索出农村移民安置的路子。

(5)城镇搬迁“三通”要先行。

(6)加强智力开发人才培训工作。


依法移民

1993年《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1993年,国务院颁布《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其中第3条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 标志着开发性移民方针的最终确立和三峡移民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两个调整”

1999年5月,在北京召开的'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上,决定三峡工程开发性移民政策实行'两个调整',即:一是调整农村移民安置政策,二是调整工矿企业迁建政策。

农村移民安置政策由就近后靠安置,二、三产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调整为:实行以多种方式安置农村移民的方针,要因地制宜,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

工矿企业迁建政策由结合技术改造进行迁建,调整为:把工作重点、着力点放在结构调整、改进质量和提高效益上来。

2001年《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2001年2月15日,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条例》结合一期移民工作实践,对移民迁建和管理的一些政策和原则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移民安置三大政策原则

(1)移民补偿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

(2)移民搬迁安置是“政府行为”。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安置,以县为基础实行移民补偿投资和移民任务“双包干”。

(3)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把移民迁建与当地资源开发、企业技术进步、基础设施改善相结合,促进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